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学位﹝2020﹞29号)和辽宁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逐步建立健全我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长效和常态机制,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在学校现有学位授权点范围内,通过动态调整,撤销需求不足、水平不高或不符合学校办学目标和定位要求的学位授权点,增列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符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要求的学位授权点,推动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基本原则:
1.需求不足的学位授权点:近三年生源明显不足,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少且调剂难度大、科研经费偏少、学术研究偏少、就业质量差、办学成本高。
2.达不到国务院学位办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的学位授权点。
3.有学风问题的学位授权点。
4.不符合学校办学目标定位要求的学位授权点。
5.由学位授权点主动提出,有合理原因的学位授权点。
(二)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基本原则:
1.以满足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前提,全面深入分析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需求,重点考虑学位点的人才培养需求,从战略上有针对性地对我校学位授权点进行增列。
2.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结合学校办学目标定位及学科建设发展规划要求,着力打造新兴学科和优势特色学科,调整和优化学科结构,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3.拟增列学位授权点要坚持质量优先、特色鲜明,满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
三、调整范围
(一)本方案所称学位授权点,包括: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仅包含博士学位授予权,不包含同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 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二)撤销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1.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但所增列学科应已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为拟同时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3)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 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授权的授权二级学科,按以下情况处理:
(1)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本条第1项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2)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本条第2项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按本条规定撤销后仍在本单位增列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或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应为与撤销授权点所属学科不同的其他一级学科。
(三) 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1. 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增列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四)调整中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得超过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后不同时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可在今后动态调整中增列。
可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包括:
1. 在专项合格评估(含限期整改后复评)中被评为合格的学位授权点;
2. 在周期性合格评估(含限期整改后复评)中被评为合格的学位授权点;
3. 在周期性合格评估中自评不合格进行限期整改后尚未参加复评的学位授权点。
四、调整程序
(一)每年年初,各学院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布局和调整进行充分的论证,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向学校提出学位授权点撤销或是增列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学科建设处根据提交的学位授权点撤销或增列申请,结合学科发展现状及全校整体发展规划提出动态调整的具体方案,报学校审议。
(二)根据学校通过的调整方案,学科建设处组织开展学位授权点增列申请审核工作。学校或由学校责成学院聘请同行专家(不少于7名,外单位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其中,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应包含非本单位现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或省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专业学位类别应包含非本单位现任全国专业学位教指委或省专业学位教指委成员,还应有一定比例相关行业企业专家参与)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省级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对拟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的规定要求和条件,结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对拟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并通过投票表决决定是否同意调整。审议通过的学位点动态调整结果在校内公示10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科建设处将主动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开展调整工作的有关材料报省学位委员会。
五、其他事项
(一)经批准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三年后,需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合格评估。专项合格评估工作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中相应规定进行。学位授权点如经专项评估撤销,不得再按本方案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学位授权点经专项评估撤销的,不得再通过本方案调整办法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二)按本方案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再次按本方案增列为学位授权点,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培养并按有关要求完成学位授予。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