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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农业大学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带头人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来源: 日期:2023/03/20浏览量:关闭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双一流”建设,根据《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辽教发〔20205号)《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辽教发〔202015号)和《沈阳农业大学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201911月修订)》等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指带头人为我校各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带头人。

第三条 带头人年度考核工作坚持以目标管理为导向,以辽宁省教育厅《“双一流”建设项目成果清单》中认定成果为目标要素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 用于考核带头人的建设成果包括ABCDE,5个层级。ABCD建设成果同辽宁省教育厅《“双一流”建设项目成果清单》标准,各学科带头人所提供的本学科建设成果如果不能对应为ABCD层级项,可视为建设成果E层级项。

第五条  1A层级成果折合3B层级成果,或9C层级成果,或27D层级成果。1B层级成果折合3C层级成果,或9D层级成果。1C层级成果折合3D层级成果。

第六条 根据《辽宁省“双一流”绩效评价办法》,沈阳农业大学为“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立项学科分“一流学科”和“特色学科”两类。辽宁省的合格标准是:每个“一流学科”当年应新增8D层级成果,每个“特色学科”当年应新增5D层级成果。

第七条 带头人年度考核以所属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当年(11日至1231日)新增成果(以公示日期为根据)为主要依据,省一流学科使用省教育厅每年对一流学科的考核结果,不再单独进行考核。其他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对标省级要求,完成年度考核总结工作。

第八条 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不包括省一流学科)当年应新增2D层级成果。每5E层级项建设成果可折合为1D层级成果。 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当年新增成果达不到2D层级成果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同一成果只能用于一个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第九条 带头人年度考核程序:

(一)带头人对照辽宁省教育厅《“双一流”建设项目成果清单》填写《××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带头人年度考核表》,并准备年度汇报PPT

(二)学科建设处牵头举办《带头人年度总结报告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领域专家听取带头人对年度学科建设增长点、学科经费使用情况、学科年度计划完成总体情况等内容的汇报,结合《××学科(专业类别)带头人年度考核表》,进行评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经由学校考核的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优秀比例为考核结果占位前20%学科(专业学位类别);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建设成果评价结果视为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带头人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条 学科方向(专业学位领域)带头人年度考核由所属的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带头人商请相关学院共同组织考核。

第十一条 学科方向(专业学位领域)带头人获评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属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下学科方向(专业学位领域)总数的50%,且所属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年度考核结果(即带头人考核结果)需为优秀。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其下属学科方向(专业学位领域)带头人年度考核结果无优秀比例。由学科分管院长、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带头人签字认定考核结果,报校学科建设处备案。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备案。学科建设处将学科带头人年度考核结果报送人事处,作为年度发放岗位津贴的依据。优秀者、合格者、不合格者分别按津贴标准的120%100%80%发放。

第十三条 学科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是相关资金、招生计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学科(专业学位)发生重大学术不端以及虚报、瞒报重大成果等,依责任与后果取消评优资格、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沈阳农业大学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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