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2023〕4号
一、 评估范围
我校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均须参加合格评估。评估工作分为学校自我评估(2020-2024年)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2025年)两个阶段。
二、学位授权点自评工作由学位点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跨学院联合建设的学位点由牵头学院具体负责,相关学院应积极配合。学术学位授权点按一级学科进行评估,仅具有二级学科授权的,按二级学科进行评估。专业学位授权点按专业学位类别进行评估。
三、学位授权点自评内容和标准由学位授权点根据国家文件自主确定,要体现本学位点的办学水平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基本条件为启动当期评估时正在执行的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人才培养质量标注不得低于国家《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四、学位授权点在自评阶段可根据自评结果,结合人才需求、学科条件和发展目标,按照动态调整相关规定,在教育行政部门抽评前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调整或撤销。
五、专家聘请
评估专家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生导师,专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3,专业学位点的评估专家中应包括不少于1/3的行业专家。
各学位授权点提出候选专家名单及拟开展专家评议时间,报学校自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后,组织进行专家评议。
六、自评报告填报要点
1.报告的各项内容须是学位点自评阶段5年内的情况,统计时间以自评阶段第5年12月底为截止时间。
2.自评过程中,涉及的成果应是署名单位,且同一人员的同一成果不得在不同学术学位点或不同专业学位点重复统计或填写。
七、纪律要求
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各学位点要严明自评纪律,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保证自评透明公开、公平公正,严惩违反评估纪律和弄虚作假的个人和单位。
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流程图